一、经济合作社监事会职责是什么(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二、监事会的主要特征(1)监督职能的独立性。(2)监督职能的法定性。(3)监督职能的专门性。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经济合作社的监事会主要是为了监视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以及经营管理方面。包括每次召开的决议会议的时候进行监督,同时可以提出异议,预防风险,是非常重要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