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税费应该如何处理1、公司分立所得税的处理(1)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的规则概括为: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B、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C、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D、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E、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上述规则实际是将存续公司(存续分立)或者解散公司(新设分立)向新设公司分割资产和负债的行为,在所得税的处理上视同资产和负债的转让行为,其中被分立公司为资产和负债的转让方,要确认转让所得,新设公司为资产和负债的受让方,要按照转让价格确认资产和负债计税成本从上例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公司分立适用所得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A、只要分立作价有增值,就可能使被分立公司发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B、但对“受让”资产的新设公司有利,会减少它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折旧额会增加);C、存续分立比新设分立会节约所得税。(2)公司分立所得税特殊性处理A、存续公司和解散公司会递延自己的所得税纳税义务;B、但新设公司会因其资产计税成本降低而使折旧减少,从而将存续或者解散公司节约的所得税给补足。2、公司分立增值税的处理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3、公司分立营业税的处理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4、公司分立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5、公司分立契税的处理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6、公司分立印花税的处理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分立后,涉及许多类税费的处理问题。如上所述,比如对所得税处理上视同资产和负债的转让,对增值税、营业税,在分立后的实物资产中不属于上述征税范围的不征收,印花税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等,都需要谨慎处理。